各有關單位:
根據《關于促進科技創(chuàng)新的若干措施》,中共深圳市委、深圳市人民政府,深發(fā)〔2016〕7號;《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》,深圳科技創(chuàng)新委員會,深科技創(chuàng)新規(guī)〔2019〕1號;《深圳市科技研發(fā)資金管理辦法》,深圳市科技創(chuàng)新委員會、深圳市財政局,深科技創(chuàng)新規(guī)〔2019〕2號;《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》,深圳科技創(chuàng)新委員會,深科技創(chuàng)新規(guī)〔2018〕5號文件的相關規(guī)定,現開展2022年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項目配套申請,請各有關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申報。有關注意事項如下:
一、申請內容
對獲批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科技項目、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設立的科技項目予以配套支持。
二、支持強度與方式
無償資助,有數量限制,受科技研發(fā)資金年度總額控制,本批次資助資金納入2022年市級財政預算安排。
配套資助資金的比例如下:
(一)國家和省相關文件(含申報指南、項目或課題任務書和合同等)有明確配套資助金額或比例要求的,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執(zhí)行;
(二)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有配套資助要求,未明確配套金額或比例的,地方配套比例不超過1:1,且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%。對于單位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核撥的高校、科研機構及民間非盈利組織,項目經費自籌部分不設強制性要求;
(三)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沒有配套資助要求,但項目申報單位有自籌資金的,可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省撥資金1:1的比例予以配套資助,配套資助資金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%;
(四)市政府或市相關部門有相關政策的,按相關政策執(zhí)行。
三、辦理條件
(一)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別合作區(qū))依法注冊,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(yè)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;
(二)申請單位應當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,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;
(三)申請配套資助的立項項目,國家和廣東省財政資助應當撥付到位,且資金到賬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;
(四)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同一批次上級財政資助只能申報一次配套資助;
(五)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。
深圳市科技創(chuàng)新委員會
2021年3月5日